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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提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7日
  近日,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提升工作的通知》(杭劳三方办〔2017〕2号)文件,对有关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要坚持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严格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协商制度、规范协商程序、丰富协商内容、确保合同履行,全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保障我市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通知》明确:要坚持因企制宜,发挥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开展“点对点”“点对面”服务,引导企业开展“精准化”协商。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调整办法、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正常调整机制。对于生产经营相对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以及稳岗增效等内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企业,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拓宽协商思路,协商内容可涉及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等与职工合法权益相关其他事项。
  《通知》要求:要按照浙江省总工会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运作“八个环节”工作要求,发挥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全程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产生代表、提出要约、协商准备、开展协商、协议审议、首席代表签字、备案审查、公布实施”等法定必经的协商环节,保证集体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的意愿要求。
  《通知》强调: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机制,调动职工参与监督合同履行的积极性。依法建立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定期开展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在接受职工投诉或发现企业存在侵害职工工资权益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满意度测评机制,通过无记名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协商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责情况等作为测评重点,组织职工进行满意度测评,及时跟踪评估协商过程和实施效果。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民主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作用,确保协商过程真正体现职工意愿。
  《通知》要求:各地方工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按照年度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与服务,通过宣讲法规政策、培训协商代表、开展集中要约、举办成果展示、培育协商典型等工作方法,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要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完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长效机制,通过联合发文、联合调研、联合培训、联合检查等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帮助、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要加强集体合同数据库的动态管理,督促基层工会及时更新数据。各地区每年应对集体协商指导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会干部至少培训一次,切实提升协商能力和工作水平。
(劳动关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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