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总工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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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6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本会各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
《杭州市总工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杭州市总工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预算安排、政府财政或相关部门拨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等汇集的专项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专项资金、救灾慰问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具体根据市总财务部有关文件规定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指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根据项目要求和目标,对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进行的审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具体工作由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负责。
第四条 绩效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规范原则。注重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管理的规范性、使用的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审计评估方法。
2、绩效相关原则。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力求清晰反映支出与产出绩效间的对应关系。
3、突出重点原则。根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审计评估。
4、简便有效原则。审计评估指标和方法的确定充分考虑数据获得的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5、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准确,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审计立项和内容
第五条 经审办遵循绩效审计工作原则,提出专项经费绩效审计项目,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安排。
第六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重要性。选择项目数额较大的,或者对工会发展影响较大、基层工会和职工高度关注的。
(二)时效性。围绕当前工会的重点工作选择审计项目,尽量避免介入时间过早或过迟。
(三)可行性。考虑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经审会自身的审计资源和能力。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专项工作管理和实施情况、工作绩效及目标完成情况。
(一)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资金使用和资金结余情况;分析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和使用的及时性,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情况,是否专款专用。
(二)专项工作管理和实施情况
审查专项工作实施、管理和完成情况。分析项目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到位,实施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三)绩效及目标完成情况
分析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评价工作的绩效及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审计项目实施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一般应当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收集和分析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资金状况、管理制度以及评价标准等,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
2、在分析和整理审计证据基础上,依据审计评价标准,对被审计对象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核评估,评价所实施的相关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分析评价是否存在因管理、决策等原因造成的失误。
3、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评价。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人员在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选择重要事项进行绩效指标评价。审计评价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恰当。
2、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和做出的审计评价,撰写绩效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对象的专项资金绩效情况。
第九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也可邀请相关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被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并配合审计工作。
(一)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报表(报告);
(二)按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表;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会计账簿、凭证;
(五)资金的申报、验收、总结材料;
(六)资金管理使用的档案、台账资料;
(七)其他有关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单位(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的项目的具体情况、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和目标等,在充分研讨和沟通的基础上,拟定项目的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一般由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部分组成,主要包含制度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绩效和财务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一般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影响因素,运用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专题讨论会、标杆法、调查法、目标成果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必要时可根据专项资金的拨付去向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经审会。
第十六条 经审办应当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整改情况。并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及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应作为有关部门安排下一阶段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总经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