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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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杭州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杭州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层工会建设,规范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以下称工会工作者)的聘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聘用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工作者是指县级及以上总工会为解决基层工会工作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从社会公开招聘的,主要在乡镇(街道、园区)工会、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工会其他类型的聘用人员暂不纳入工会工作者队伍。
第三条 工会工作者的配备原则。根据杭州市委[2012]2号文件精神,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选拔职业化的工会工作者队伍充实配备到乡镇(街道)工会,弥补工会工作力量的不足。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会干部。
第二章 招聘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工会工作者招聘的原则。全市工会工作者招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招聘固定居住在本区域范围内的人员。招聘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通过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公开招聘。
第五条 工会工作者招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过硬,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工会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熟悉现代化办公软件操作;
(三)35周岁以下;
(四)大学以上学历;
(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七)同等条件下,有党群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
发布招聘公告时,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可在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在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第六条 确定招聘名额。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每年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适度地提出本年度工会工作者招聘计划,报市总工会审核汇总并上报省总,参加省总工会的统一招考。
第七条 制定招聘方案。由市总工会根据省总要求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方案中明确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招聘公告的发布和报名办法、考试的内容和要求、拟录用人员的体检、考核、公示、聘用和招聘工作的纪律监督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发布招聘公告。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根据市总的招聘方案,结合各自招考的要求,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和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名额和具体的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用工性质、薪资待遇、工作内容;
(六)其它须知事项。
第九条 报名。网上网下均可,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根据各自实际,按需确定。
第十条 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对象进行审查,确认考生是否具备报考资格,并告知考生审查结果。同时,将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汇总,上报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审核后上报省总工会。
第十一条 考试。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省总工会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考试内容根据工会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和工会业务知识分别设置。
(一)笔试。笔试时间全省统一,试卷由省总工会提供。笔试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市总工会负责,省总工会派人监督指导。笔试阅卷工作由市总工会委托相关考培单位进行,省总工会提供参考答案。笔试人员成绩排名以各单位推出的岗位为单位,由高到低,进入面试。招聘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3,如同一岗位招聘人数多于2人,则可适当降低比例。
面试人选报考资格复审由市总工会负责,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列为面试人员。主动放弃面试资格的,须有书面意见。
(二)面试。面试由市总工会制定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负责面试考生的通知和组织,有招聘任务的可派轮换考官参加面试考官小组。
根据报考职位,每一职位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宣布面试成绩。
第十二条 确定体检名单。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2的比例确定。主动放弃体检资格的,须有书面意见。体检缺额人选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相应递补。
第十三条 体检、考察和公示。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项目和合格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考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和体检结果,按照1:1的比例确定录用考察人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主动放弃录用的,须有书面意见。
公示。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由招聘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三天,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
第十四条 录用。公示期满,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报市总工会审批。市总工会将各地最终录用人员名单汇总后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工作者经聘用后,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统筹安排到乡镇(街道、园区)工会、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工会工作者应当专岗专用,原则上不兼任乡镇(街道)其它社会类工作职务。
第十六条 新聘的工会工作者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市总工会将工会工作者的培训列入年度计划培训班次。各地总工会也要注重工会工作者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会工作者服务职工群众,干好工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工会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向辖区内单位和职工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部署、措施和服务职工的项目。
(二)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开展工会组建、法人登记、财务建账等工会基础性工作,做好所辖区域内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管理系统的动态管理工作。
(三)帮助指导辖区内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组织指导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劳动模范的服务管理等工作;做好辖区内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协助上级工会做好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职工教育和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工作。
(四)负责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意见建议的信息收集。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辖区内企业在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等方面的预警信息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
(五)参与工会工作的调研、检查,为上级和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领导决策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辖区内职工维权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撰写反映职工和工会工作的信息通讯报道及论文。
(六)完成上级和乡镇(街道)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工会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地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会工作者与单位的责、权、利及约束条件。
(一)劳动合同原则上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与聘用人员签订,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二)工会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满足《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工会工作者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签、争议、解除,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组织实施,报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工作者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应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报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审核批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执行。
合同期满,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根据受聘人在前一合同期的表现和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续签。
劳动争议处理按法律法规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和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负责。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要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制度,细化管理规定,量化考核内容,对工作实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工会工作者,可予以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会工作者,可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考核制度须报市总工会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负责对辖区内工会工作者的聘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每年对工会工作者的管理考核制度建立情况、工资待遇情况、工作开展情况、队伍建设现状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坚决予以整改。
第四章 等级评定与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工会工作者等级可设置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特级工作者共五个等级,基本工资相对应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岗。各地工会工作者的等级评定和晋升制度,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总工会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会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月考核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它等六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工会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全市统一,参照本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的标准确定,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附件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新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确定。入职后,按照工会工作年限,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1年晋1级薪级工资。今后凡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会工作者的基本工资标准也随之调整。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构成,绩效工资的水平与当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内同级别人员水平相当。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当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龄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会工作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聘用合同或当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病事假的有关规定酌情减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工会工作者工作实绩、考核情况相挂钩,主要体现承担的工作量、完成工作的质量、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一般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
(三)月考核奖。工会工作者月考核奖标准与当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内同级别人员水平相当。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会工作者,月考核奖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聘用合同或各单位制定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酌情减发。
(四)社会保险。工会工作者按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缴费基数按所在单位当月工会工作者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纳部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每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住房公积金。工会工作者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参照当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缴存额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其它。工会工作者参照当地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体检、疗休养等福利政策。工会会员活动经费补贴标准参照当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标准。车贴、年终考核奖等,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进行调整。新进人员直接按照第二十三条执行,原有人员的基本工资结合本人实际情况一次性进行套改,工资福利待遇的其它组成部分按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基本工资套改原则:
1、岗位工资。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从事工会工作1年及以上的,套入三级工会工作者岗位;10年及以上的,套入二级工会工作者岗位。学历为专科及以下的,从事工会工作1-3年的,套入四级工会工作者岗位;4年及以上的,套入三级工会工作者岗位;10年及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工会工作者荣誉的,套入二级工会工作者岗位。贡献特别大或获得全国性工会工作荣誉的,由各地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也可套入一级工会工作者岗位。
2、薪级工资。按照起点薪级加上工会工作者年限薪级的方法来套改确定。其中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起点薪级为7级;学历为大专及以下的,起点薪级为5级。工会工作者年限薪级按照聘任到工会工作者岗位后的工作年限,每年折算为一个薪级来确定。
第二十五条 热爱工会工作,工会业务精通,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工会工作者,可由上级工会推荐作为乡镇(街道)总工会的专职副主席人选。当选后,其任职期间享受编内同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
工会工作者长期在乡镇(街道)基层一线工作,表现突出,工会工作工龄满25年及以上,并在工会工作者岗位退休的,可给予不高于本人退休前一个月工资的荣誉金。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工会工作者的使用经费主要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承担,市总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适当补充。
第二十七条 市总工会按城区(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开发区(集聚区)每人每年15000元,县(市)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予以经费补贴。市总经费补贴每年下拨一次,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杭州市乡镇(街道)聘用工会工作者经费补助申报表》(附件2),并附每位工会工作者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市总组织部审核确认后,于12月底前下拨至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承担的工会工作者使用经费比例由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全总和省总对工会工作者的经费补贴,由市总工会收到后一个月内全额下拨。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要将工会工作者的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并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努力在经费保障、身份定位、发展通道等方面争取政策,为调动工会工作者积极性、维护工会工作者队伍的稳定性,更好地发挥工会工作者作用创造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杭州市产业工会有下辖乡镇(街道)工会、区域(行业)工会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会工作者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总工〔2012〕27号)自行废止。
附件: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杭州市乡镇(街道)聘用工会工作者经费补助申报表
附件1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岗位工资 薪 级 工 资 岗位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一级 3770 1 170 14 535 27 1275 40 2452 53 4026 二级 3140 2 188 15 577 28 1354 41 2559 54 4152 三级 2660 3 209 16 619 29 1433 42 2676 55 4278 四级 2200 4 230 17 666 30 1512 43 2793 56 4404 五级 1900 5 251 18 713 31 1597 44 2910 57 4530 六级 1660 6 275 19 765 32 1682 45 3027 58 4656 七级 1460 7 299 20 817 33 1767 46 3144 59 4782 八级 1320 8 327 21 874 34 1858 47 3270 60 4938 九级 1220 9 355 22 931 35 1949 48 3396 61 5094 十级 1150 10 387 23 993 36 2048 49 3522 62 5250 11 419 24 1061 37 2147 50 3648 63 5406 12 456 25 1129 38 2246 51 3774 64 5562 13 493 26 1202 39 2345 52 3900 65 5795
附件2
杭州市乡镇(街道)聘用工会工作者经费补助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序号 姓名 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工会名称 性别 年龄 学历 合同期限 拨款时间 拨款金额 备注 金额合计 (大写) 市总组织部 审核意见 市总分管领导意见
注:一、本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上报市总工会组织部;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
二、拨款时间、金额由市总工会组织部填写;
三、上报本申报表同时,附每位工会工作者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