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实行补贴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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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3日
关于对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实行补贴的试行办法
杭总工〔2015〕14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为调动和激发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工会工作活力,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精神,就我市推行企业工会兼职主席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探索和创新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行职责、干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增强企业工会工作活力,切实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补贴对象
全市获得并保持市级及以上先进(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的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副主席;全市“小三级”工会创建先进“职工之家”工作中获得并保持荣誉的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副主席。
三、补贴原则
1、依法依规的原则。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上级工会向基层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关于“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执行。
2、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补贴对象必须是胜任工会工作,认真履行工会主席、副主席职责,企业工会作用发挥明显,获得市级以上先进(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的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
3、适当补助的原则。根据单位规模、职工会员数和工会经费承受能力等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补贴标准
原则上以基层工会实际会员人数确定补贴标准。下表为企业工会兼职主席补贴标准,副主席按0.8的系数给予补贴。
工会会员数 100人以下 101-200人 201-500人 501-1000人 1000人以上
补贴标准 100元/月 200元/月 300元/月 400元/月 500元/月
五、经费列支渠道及发放方法
1、补贴经费,由上级工会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市属产业工会所辖企业兼职工会主席补贴由市总工会承担,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所辖企业兼职工会主席补贴,由各地总工会承担。
2、发放方法。市总工会补贴按年度下发。各产业工会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完成后符合补助条件的补贴对象名单汇总,填报《杭州市企业工会兼职主席补贴申请表》,报市总工会组织部审核。市总工会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市总工会组织部审核通过的名单,打卡发放。每次发放前一个月,各产业工会要将发放对象的变动情况汇总,报市总工会组织部审核,由市总工会组织部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总工会会计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在收到通知后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实施停发,为新增人员打卡发放。
3、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各自实际,对补贴对象、范围、标准等作适当调整。
六、其它
1、本《办法》范围内的企业工会其它兼职干部是否实施补贴,可以由上级工会根据工作实际,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确定。补贴标准低于副主席。补贴经费可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协商在行政经费中列支,也可从基层工会经费列支。从基层工会经费列支的,须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且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拨缴经费本级留存的10%。
2、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副主席的身份认定由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
3、本《办法》范围外的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副主席是否实施补贴,各地可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全总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决定。
4、本《办法》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5、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杭州市企业工会兼职主席补贴申请表》
杭州市总工会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