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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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3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总工〔2014〕35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为深化和规范我市“职工之家”创建活动,现将《杭州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好的做法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市总工会组织部。
杭州市总工会
2014年6月18日
杭州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之家”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建家),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及相关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楼宇)工会和所有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条 建家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职工为本,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按照“会、站、家”一体化的工作思路,拓展建家内容,创新建家形式,做实建家工作,实现企业得发展、职工群众得实惠、工会活力得增强,努力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四条 建家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突出维护、依靠群众、创新发展、规范建设、齐抓共建。坚持党的领导,争取行政支持,广泛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形成党政工齐抓、各部门配合、职工全员参与的共建局面。
第二章 建家内容
第五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新时期建家工作要求,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和要求开展建家活动。
1、坚持建家方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政工共建要求形成合力,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2、促进科学发展。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调动职工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深入开展“五水共治”、“发展创新型经济、发挥主力军作用”、“我为节能减排作贡献”等建功立业活动,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好“工人先锋号”、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的培养、推荐、宣传和管理工作,激励职工立足岗位、争创佳绩。
3、履行维护职责。严格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调处劳动纠纷;落实职工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体面劳动;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探索职工民主管理新的实现形式。积极推行厂务(校务、院务、所务、机关内部事务等)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切实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群众性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促进和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4、提高职工素质。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工群众,引导职工群众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把个人梦与中国梦结合起来,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培育“四有”职工队伍;完善职工宣传、文化、教育阵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职工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动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和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5、服务职工群众。把工会组建、建设职工服务中心和创建“职工之家”统一起来,以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提出政策建议和主张;关心职工生产生活,指导帮助就业,实施送温暖工程和“春风行动”,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提升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工作水平,引导企业单位实现食堂管理规范化、集体宿舍标准化、文娱活动普及化、医疗帮扶常态化,让广大职工群众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建设“职工之家”的成果。
6、加强自身建设。工会组织网络健全,落实“双亮”要求。依法开展企业建会和组织职工加入工会,市级以上区域性先进(模范)“职工之家”辖区内企业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均达到90%以上,符合单独建会条件企业单独建会率达到92%以上;市级以上基层工会先进(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入会率达到95%以上。建立健全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开展工会经费计拨审查和财务收支审计等工作。市级以上区域性先进(模范)“职工之家”所属基层工会建账率:主城区(含萧山、余杭)达到70%以上,县(市)达到60%以上;市级以上基层工会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独立建账。
7、坚持会员评家。建立完善每年一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工会主席、副主席)制度。市级以上先进(模范)“职工之家”会员满意率:区域性工会达到85%以上,基层工会达到90%以上。
第六条 “职工小家”建设要坚持分工会(工会小组)与车间(班组、科室)建设相结合,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二、三级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制度,积极组织职工参与经济建设和劳动竞赛活动,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志愿者行动,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办好事解难事,建立“职工小家”资料档案。坚持会员评家,市级以上先进(模范)“职工小家”会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市级先进“职工之家”:
1、工会组织机构(包括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和工会班子不健全,不按时换届,工会干部待遇未落实的。
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未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未实行厂务(校务、院务、所务、机关内部事务等)公开制度的;非公有制单位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与其所有制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
3、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企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近三年内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案件的。
4、公司制企业未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5、近三年内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6、工会经费未依法按时足额拨缴的(含基层工会部分)。
7、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入会率未达95%的。
8、未建立会员评家制度的。
9、企业工会未实施“双亮”、企业未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
10、因劳动争议引起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
第三章 建家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建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总工会负责制定全市建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意见,对各级工会开展建家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负责市级先进(示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评选与管理和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推荐、申报;接受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委托,负责对我市全国、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考核验收和复验工作。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实施意见和考核评分细则,负责本级“职工之家(小家)”的评选和管理;负责市级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的推荐、申报;负责组织所属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楼宇)工会及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分类指导,培育典型。
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楼宇)工会做好本级和所属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并向上一级工会推荐先进“职工之家(小家)”;乡镇(街道)总工会,可评选和管理本级先进“职工小家”。
基层工会积极开展建家活动,负责先进“职工小家”的管理。
第九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必须在下一个层次的先进“职工之家(小家)”中推荐评选。
大中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市级先进“职工之家”,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工会应有60%以上(含集团本部工会)获区县(市)或产业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称号方可申报;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工会应有60%以上(含集团本部工会)获市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称号方可申报。
第十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称号的评选、命名和复查确认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评选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采取由基层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考核、审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各层级先进“职工之家(小家)”单位,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同级党组织同意,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通过,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职工之家(小家)”。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定期评选、表彰先进“职工之家(小家)”。
第十四条 示范“职工之家(小家)”由市总工会在市级以上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复查验收的基础上,择优选树,数量控制在10%以内。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对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评定实行考核验收的办法(评分细则另行下发)。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先进(模范)“职工之家”考核得分标准:市级先进“职工之家”达90分以上,推荐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达95分以上。在落实工会重点工作中有创新举措和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可适当加分,并作为推荐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先进(模范)“职工小家”考核得分标准:市级先进“职工小家”达90分以上,推荐省级以上模范“职工小家”达95分以上。
第十八条 评选单位可委托下一级工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其考核组成员应报评选单位同意。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各层级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称号的单位,由授予机关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证书。
第二十条 对于获得各层级“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和工会主席,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建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研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单位领导为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状”或“五一劳动奖章”的,该单位应是市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凡被推荐为市级“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和市级“五一劳动奖章”的单位领导,该单位必须是区县(市)和产业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
第二十二条 凡车间(班组、科室)被推荐为全国、省级“工人先锋号”的或车间(班组、科室)主要负责人被推荐为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的,该车间(班组、科室)应是区县(市)和产业级以上先进“职工小家”。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各层级“职工之家(小家)”先进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的授予机关,原则上每三年要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对经复查合格的单位颁发合格证书,确认其保持荣誉称号;经复查发现其工作不符合先进(模范)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对逾期未改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省级(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由市总工会将复验结果书面报省(全国)总工会,提出确认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改制企业的荣誉称号归属:
1、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单位更名需及时向上级命名单位报告备案。
2、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应重新争创。
3、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者与同等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合并形成新的企业,应对新企业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4、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子公司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没有大的变化,对该子公司的建家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5、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以工会分会、小组形式存在)或倒闭破产的,不再复验,其荣誉称号自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评选和考核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符合评选条件、程序等要求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或终止荣誉称号工会的奖牌由县级以上总工会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