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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3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总工〔2012〕63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经杭州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杭州市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不断规范和推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推动我市基层民主管理工作。

                                      杭州市总工会

                                      2012年8月27日

 

 

杭州市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保障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中纪委等中央六部门《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区域[乡镇(街道)、社区(村)、功能区、楼宇等]内,由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建立的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协商解决本区域内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等],由产业分工或行业性质相近的企业,建立的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协商解决本行业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功能区、楼宇等区域内的企业和同行业的企业。

 

第二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依托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域、行业工会)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的建立由乡镇(街道)工会及其以上地方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第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届期原则上与所依托的区域、行业工会一致。具体任期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区域、行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议,可临时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条 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选举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第八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各类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人选,应在职工代表中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各类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第九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应将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内容和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应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代会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大会主席团组织领导。主席团成员应是正式职工代表,应当有一线职工代表,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和同级党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会负责人代表。

  第十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域、行业工会主持召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负责协商处理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协商处理的事项,但不能以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替代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明确的职权。

 

第三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女职工、青年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工应占一定比例。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原则上按照30人到100人确定,确需超过100人的可以由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代表的名额根据职工人数分布和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分配到各选区。职工人数不到30人的区域、行业,应召开职工大会。

  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工会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十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区按照区域、行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划分。选举会议由基层工会、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负责,选举时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代表选举一般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方法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较少的选区,经选区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实行等额选举。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代表选举,可以带名额到有关选区进行民主选举。代表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任期与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罢免、取消和补选程序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经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十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民主管理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视为正常出勤;

  4、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本区域、行业和企业发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本区域、行业和企业民主管理;

  2、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本区域、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执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向选区的职工报告参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5、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代表所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知情参与权。听取区域、行业行政负责人关于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区域、行业内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的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权。对区域、行业内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带有共性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卫生、职工权益,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3、 依法监督权。对区域、行业内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履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执行情况,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4、选举罢免权。选举或罢免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应当遵照执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1、 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所在区域、行业党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会负责人和企业方代表组成,负责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区域、行业工会,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2、制定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职工代表的条件、人数、名额分配,代表构成比例,选举的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和会议内容;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和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后实施。

  3、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各选区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资格,按照职工代表的条件、构成等进行审查。

  4、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区域、行业内企业广大职工宣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意义、性质、任务和作用等,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5、凡涉及区域、行业经济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应事先广泛征求企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充分进行协商酝酿。

  第二十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包括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预备会议主要包括:审议通过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听取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审议通过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等。

正式会议按照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的议程进行。

 

第六章  区域、行业工会

  第二十三条  区域、行业工会是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组

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1、宣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正确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2、制定筹备大会的方案,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

  3、大会期间,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当好大会主席团的参谋与助手;

  4、大会闭幕后,多形式、多途径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执行大会决议;

  5、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处理的问题;

  6、组织各类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7、与职工代表建立经常的联系,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要求,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8、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9、受理职工代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的申诉,提出处理意见;

  10、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11、整理并管理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各项活动的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依托工会基层联合会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如遇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和说明。

编辑:组织部   浏览次数: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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