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2013年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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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2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2013年
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总工〔2013〕81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先进)的关怀,保障部分收入偏低劳模(先进)的基本生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2012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调整的实际情况,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调整市区2013年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
1、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2250元的省级劳模补足到2250元。
2、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2150元的省级先进补足到2150元。
3、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2050元的市级劳模补足到2050元。
4、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950元的市级先进补足到1950元。
5、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850元。
6、不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失业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650元。
二、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的其他事项,仍按杭政办函〔2006〕162号文件精神执行。
杭 州 市 总 工 会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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