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管理办法》实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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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
为规范因学致困家庭的“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工作,现就《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因子女就读高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学致困家庭。
已领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市级困难家庭和残保对象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按原申请程序和援助标准执行,上述家庭和已领取《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区级困难家庭不得按本办法再申请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居住地社区(村)工会提出申请。
城乡居民家庭中已婚(离异、丧偶)子女与离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可以单独为户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系单位集体户籍的(不含在校学生),可由在读学生的父或母作为户主提出申请,但须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社区(村)工会负责受理并会同帮扶救助服务站进行初审,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申请审批表》和签署《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并在社区(村)公共场所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镇)总工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街道(镇)总工会会同帮扶救助服务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总工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总工会对辖区申请人情况进行汇审,并将通过汇审的申请人情况上报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在《杭州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批意见,发给《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凭《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及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杭州市总工会帮扶中心领取“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
三、申请材料
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一)学生证(新生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三)申请人系单位集体户籍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六)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七)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八)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九)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十)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十一)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十二)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十三)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十四)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十五)农业家庭,应提供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收入证明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收入证明;
(十六)就读高校开具的学费收据(老生提供上一学年学费收据,新生提供入学须知);
(十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支出,以及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项目后的实际货币收入总和。
(一)收入计算:
1.单位在职人员按单位实际支付的薪酬(含工资、薪金、业绩提成、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金、住房公积金等)计算;
2.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退休金计算;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计算;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5.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补助或补贴金额计算(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除外);
6.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7.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者本人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家庭成员,按不低于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8.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及建议病休治疗证明的无就业能力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9.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0.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失业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1.农业户籍的家庭成员,按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收入证明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
12. 家庭成员所取得的除上述1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二)支出扣除。家庭成员缴纳的下列项目支出,根据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
1.家庭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业者申报的个人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其个人按最低缴费标准按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如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应按缴费人所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下列货币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
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4.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6.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费;
7. 高温清凉补助费;
8. 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
9. 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
10.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1.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2.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4.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5. 国家或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五、不予受理和批准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有效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二)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三)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四)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五)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满5年尚未购置新房的;
(六)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
(七)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一年的,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八)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九)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
(十一)子女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
(十二)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困难家庭生活标准的。
六、助学援助金的领取
申请人领取“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时,须携带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注册的学生证复印件;
(四)《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
(五)助学援助申请审批表(第一联)
(六)学生当年度就读高校开具的学费收据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其他人领取助学援助金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受理助学援助申请的社区证明和领取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违规处理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的,从查实之日起取消其助学援助资格,由区总工会收回、注销助学援助证,并书面通知违规者在一个月内退交已领取的助学援助金。如未按规定退交的,在5年时间内其所提出的“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申请及其他困难救助申请均不予受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因子女就读高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学致困家庭。
已领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市级困难家庭和残保对象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按原申请程序和援助标准执行,上述家庭和已领取《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区级困难家庭不得按本办法再申请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居住地社区(村)工会提出申请。
城乡居民家庭中已婚(离异、丧偶)子女与离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可以单独为户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系单位集体户籍的(不含在校学生),可由在读学生的父或母作为户主提出申请,但须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社区(村)工会负责受理并会同帮扶救助服务站进行初审,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申请审批表》和签署《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并在社区(村)公共场所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镇)总工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街道(镇)总工会会同帮扶救助服务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总工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总工会对辖区申请人情况进行汇审,并将通过汇审的申请人情况上报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在《杭州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批意见,发给《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凭《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及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杭州市总工会帮扶中心领取“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
三、申请材料
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一)学生证(新生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三)申请人系单位集体户籍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六)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七)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八)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九)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十)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十一)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十二)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十三)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十四)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十五)农业家庭,应提供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收入证明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收入证明;
(十六)就读高校开具的学费收据(老生提供上一学年学费收据,新生提供入学须知);
(十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支出,以及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项目后的实际货币收入总和。
(一)收入计算:
1.单位在职人员按单位实际支付的薪酬(含工资、薪金、业绩提成、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金、住房公积金等)计算;
2.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退休金计算;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计算;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5.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补助或补贴金额计算(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除外);
6.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7.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者本人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家庭成员,按不低于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8.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及建议病休治疗证明的无就业能力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9.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0.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失业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1.农业户籍的家庭成员,按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收入证明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
12. 家庭成员所取得的除上述1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二)支出扣除。家庭成员缴纳的下列项目支出,根据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
1.家庭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业者申报的个人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其个人按最低缴费标准按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如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应按缴费人所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下列货币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
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4.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6.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费;
7. 高温清凉补助费;
8. 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
9. 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
10.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1.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2.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4.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5. 国家或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五、不予受理和批准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有效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二)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三)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四)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五)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满5年尚未购置新房的;
(六)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
(七)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一年的,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八)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九)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
(十一)子女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
(十二)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困难家庭生活标准的。
六、助学援助金的领取
申请人领取“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时,须携带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注册的学生证复印件;
(四)《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
(五)助学援助申请审批表(第一联)
(六)学生当年度就读高校开具的学费收据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其他人领取助学援助金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受理助学援助申请的社区证明和领取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违规处理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的,从查实之日起取消其助学援助资格,由区总工会收回、注销助学援助证,并书面通知违规者在一个月内退交已领取的助学援助金。如未按规定退交的,在5年时间内其所提出的“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申请及其他困难救助申请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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