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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1、我市市级以上劳模(先进)目前主要有哪些待遇? 
  

待遇项目

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文件依据

医疗待遇

一般指符合基本医疗开支范围的自负部分医疗费可实报实销(失业劳模另有规定)。

市委〔200742号、杭政办〔200643号、杭政办发〔200337号、杭总工[1998]132号、市政府令第112

荣誉津贴

退休后按月享受荣誉津贴。

杭政办函[2011]103

杭劳社险[2004]139

低收入补助

劳模本人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杭政办函[2006]162

杭总工[2011]59

特困专项补助

一般指各种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杭总工[2004]68

杭总工[2008]101

退休时一次性补贴

1997年底以前获得省级劳模(先进)以上荣誉称号,1998以后由企业退休的可申请。

杭总工[1998]85

社会化管理

由街道、社区工会对社化会管理的劳模(先进)进行走访慰问和开展活动。

杭府纪要[2010]13

突出贡献专项用房

省级以上劳模符合专项用房条件的,可通过市、区人才办申请。

市委办发[2006]76


  2、我市劳模评选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杭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07]22号)规定,我市劳模的评选范围为: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评选条件为: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中成绩显着,贡献突出,在全市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群众基础。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所辖范围(一定时限内)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含一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火灾、设备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3、我市劳模评选的周期和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我市劳模从2007年开始实行三年评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控制在200名以内,其中农业劳动模范占1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5%。 
  4、我市劳模评选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答:我市劳模的评选推荐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评选推荐的程序: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政、工集体研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所在单位张榜公布。二、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对区、县(市)所属单位的推荐人由区、县(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初审,市各系统所属单位的推荐人由主管部门党委、行政、工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劳模评委会。三、经市劳模评委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推荐人名单在《杭州日报》上公示,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四、市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同时颁发证书和奖章。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浙江省劳动模范人选经市劳模评委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5、什么情况下劳模将被取消荣誉称号?
  答:我市劳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二、被刑事处分的;三、被开除(含党籍)、留用察看处分的;四、非法离境的。取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授奖单位批准。批准取消荣誉称号后,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终止享受有关待遇。
  6、什么情况下劳模将被终止享受劳模待遇?
  答:我市劳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一、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二、被党内留党察看处分的;三、被劳动教养的;四、自动离职、除名的。
另外规定,调出杭州或调到省部属单位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杭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7、工会组织在劳模服务管理工作所应承担的职责的什么?
  ⑴、积极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   
  ⑵、切实关心劳动模范的思想、工作、学习和身心健康,建立与劳动模范的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⑶、做好劳动模范信访接待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的动态档案管理系统,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工会经费预算中,要有劳动模范服务和管理的专项经费。
  ⑷、做好市区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和特殊困难专项补助的申请审核和款项发放工作。
  ⑸、劳动模范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逝世或家庭发生天灾人祸,应及时派员前往慰问,并逐级上报。
  劳动模范本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工会。 
  8、市总工会在劳模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⑴、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
  ⑵、组织劳动模范参加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益活动。
  ⑶、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会开展的重大节日对劳动模范的走访慰问。
  ⑷、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认定工作,指导规范劳动模范跨区域关系转移工作。
  ⑸、全国劳动模范和着名的省、市级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或去世,应派员前往慰问或参加悼念活动。 
  9、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在劳模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⑴、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劳动模范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⑵、积极推荐劳动模范代表,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组织,促进劳动模范参政议政的机制建设。
  ⑶、建立在职劳动模范回访制度,定期与所在单位工会,对在职劳动模范进行回访,掌握劳动模范的思想工作状况,并将回访评价情况向劳动模范本人进行反馈,对在回访过程中群众反映好、成绩显着者,要择优向社会进行宣传;对回访过程中群众意见比较多的劳动模范,要提出整改建议。保持劳动模范队伍的先进性。
  ⑷、指导、检查街道(乡镇)工会对社会化管理的退休劳动模范活动费和慰问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活动费和慰问金的规范足额使用。
  ⑸、指导、协调本地区、本系统退休劳动模范进入社会化管理的关系转移工作。
  ⑹、对因企业破产、歇业、改制等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模范,应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措施优先安排就业。
  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着名的市级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或去世,应派员前往慰问或参加悼念活动。 
  10、街道(乡镇)工会在劳模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⑴、切实履行对进入社会化管理退休劳动模范的服务管理职能,积极引导劳动模范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⑵、对辖区内劳动模范要做到“六清”:即工作简历清、所获荣誉清、身体状况清、家庭成员清、家庭收入清、思想动态清。
  ⑶、建立劳动模范“五必访”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生病住院、工作变动、思想情绪波动、家庭突发困难、劳模本人去世等情况,必须派员做好上门走访和慰问工作。
  ⑷、正确使用好财政划拨的、用于社会化管理退休劳动模范的活动和慰问经费。
  ⑸、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或去世,应派员前往慰问或参加悼念活动。
  11、基层(社区)工会在劳模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⑴、做好劳动模范关系衔接工作,当劳动模范工作关系发生变化时,原单位工会和调入单位(社区)工会应及时做好劳模关系衔接并逐级上报。
  ⑵、定期组织劳动模范开展活动,及时了解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每年“五一节”或“春节”要进行上门走访或慰问。
  ⑶、协助上级工会做好在职劳动模范的回访工作,激励劳动模范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⑷、对在职劳动模范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和疗休养制度。
  ⑸、劳动模范因病住院,应派员前往慰问;劳动模范去世,应上门表示哀悼,并协助行政主持悼念活动。
  12、目前我市劳模(先进)荣誉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⑴、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⑵、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7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⑶、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⑷、离退休的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其中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⑸、1955-1965年获得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1965年期间的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 ,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13、荣誉津贴的列支渠道有何规定?
  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
  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自2011年开始,退休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按照新标准计提退休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
  《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9号)规定,由劳模(先进)所在企业按应享受的荣誉津贴标准,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计提至75周岁,交由社保机构按月发放。
  14、杭州主城区2011年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是什么?
  ⑴、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900元的省级劳模补足到1900元。
  ⑵、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800元的省级先进补足到1800元。
  ⑶、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700元的市级劳模补足到1700元。
  ⑷、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600元的市级先进补足到1600元。
  ⑸、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750元。
  ⑹、不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失业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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