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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部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理顺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对市区部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市、区属其他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管理费开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在编职工和退休人员,已按规定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目前仍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的,改为按机关事业办法参保,并从参保变更后的次月起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待遇。

  二、上述单位变更参保后,其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纳入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本意见施行后,其单位已缴纳的一次性退休人员门诊启动资金不再清算。

  四、本意见从2007年4月10日起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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