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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5日

杭劳社医〔2006〕296号  2006年12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在职门诊统筹)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与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同。

  二、《办法》施行后,参保单位正常新增的在职参保人员,其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应在每月底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新增人员的约定医院选择手续,并领取《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同时,按规定至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市民卡(含社会保障卡,下同)。

  《办法》施行后,新增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月底前持本人身份证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约定医院选择手续,并领取证历本。

  其中,原已参加在职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其原持有的印有证号的证历本可继续使用,其原选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可不作变更。

  三、在职职工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在职门诊统筹的,其在参保单位期间建立的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四、在外地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较多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份至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市医保中心登记确认,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建立后,委托参保单位管理。签订委托协议后,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市医保中心在次月拨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设立专户管理和核算。

  驻外人员在当地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其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和门诊起付标准合计值以上的部分,到杭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杭州市中山中路198号)按规定办理报销。

  驻外人员回杭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常住外地登记撤销手续,并按规定选择本市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从次月起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五、参保当月办理驻外登记手续的在职人员,可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参保次月起办理驻外登记手续的在职人员,可从下一年度起,按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按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在职人员,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在职门诊统筹的,其当年度个人自负的门诊医疗费(不含按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和门诊起付标准合计值以上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于次年1月份,按80%的标准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中。

  七、在职人员退休的当年,其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纳入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前后的实际月份确定。其当年度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超过实际应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于次年1月份,按80%的标准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中。

  八、证历本遗失、损坏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应及时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换手续。
市民卡遗失、损坏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应及时到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补换手续。

  九、在职人员门诊时,应持本人证历本、市民卡在约定医院就诊;住院时,应持本人证历本、市民卡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住院治疗。其中,暂未领到市民卡的,可凭本人的证历本和身份证就诊。

  十、在职人员经约定医院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回约定医院报销时,应持市民卡和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中草药附处方)、转诊单、证历本(病历)等医疗文书。急诊医疗费还应提供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

  十一、在职人员需向约定医院报销的门诊医疗费,应及时回医疗费发生时所在月份相对应的约定医院办理报销手续,最迟应不超过次年1月底。

  十二、驻外人员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手续由单位集中或由个人直接到杭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办理,最迟应不超过次年1月底。报销时,应持医疗费收据原件、本人病历或证历本、医疗费用清单、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在非约定医院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还应出具约定医院转诊单。

  十三、在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应一次性补缴满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和费率(含住院统筹费、门诊统筹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资金不补缴。

  十四、本通知与《办法》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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