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有关时效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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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5日
浙劳社厅字〔2005〕98号 2005年6月7日
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对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失业,按照《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缴费,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不予保留。
二、按规定参保缴费,有1999年1月1日以后失业,因上述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包括1999年1月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时间和视作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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