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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杭劳社险〔2005〕292号
杭财社〔2005〕1232号  2005年12月30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市、区属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在编职工,凡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本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2〕241号)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本意见执行前既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市、区属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办理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同时,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对本意见执行前未参保的时段进行补缴。补缴费用按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纳。

  二、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合同制职工,停止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予以保留,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已经退休的,退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列入财政工资统发序列。

  本意见于2006年1月起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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