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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杭劳社险〔2005〕19号  2005年8月10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29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4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对象

  杭州市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建立的实施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具有杭州市区户籍、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教师,为参加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二、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为教师办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登记开户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民办学校的建校批文;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教师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身份证复印件;教师户口簿。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开户后,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发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四)民办学校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师办理人员增减手续时,应分别提供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聘用合同;教师身份证复印件、民办学校教师备案表及教师户口簿或解聘文本。

  三、缴费办法

  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当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缴费办法和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核定。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民办学校其他职工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计算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时,已计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部分不再重复计算。

  四、退休手续办理及退休待遇计发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资档案。

  民办学校教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规定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核手续并核定退休费待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核发退休费。

  萧山区、余杭区及市属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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