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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杭劳社险〔2005〕22号

杭财社〔2005〕32号  2005年1月26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杭州市区实际,经研究,从2005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杭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杭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和养老金计发

  杭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参保之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账办法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的规模、管理和养老金计发按照杭政〔1998〕9号、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保的杭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五、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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