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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工作办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杭劳社险〔2003〕71号  2003年4月2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工作的办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工作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办理

  市属企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按照临时用工办法参保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下同)办理退休的,由市社保局办理核定连续工龄(包括认定视作缴费年限)、核定退休待遇等相关手续。

  区属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仍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下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办理按市劳动保障局杭劳社险〔2002〕46号文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更改社会保险登记出生年月

  参保人员属用人单位职工的,由用人单位持单位书面报告、职工本人书面申请、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档案(必要时还须提供本人出生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原始记录资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审验更正。

  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须提供本人出生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原始记录资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审验更正。

  三、参保人员更改(重新认定)连续工龄

  企业退休人员要求更改(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初审后填写《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表式见附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携职工本人申请、单位报告、《重新认定表》、职工本人档案、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关更改手续。

  由统筹基金支付退休费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更改(重新认定)连续工龄,应在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携上述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予以更改。

  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主体不存在的,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报批。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个体参保人员要求更改(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填写《重新认定表》后,携本人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每月10-20日集中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予以更改。

  退休人员因更改(重新认定)连续工龄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变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更改(重新认定)后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重新核定待遇,并从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更改(重新认定)之月起,按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以前有关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追补。

  更改参加工作起始时间、更改视作缴费年限、更改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到市社保局办理停止缴费以及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应报送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及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证明。

  五、简化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退休(职)审批手续

  参加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单位职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对其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因病退休或退职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持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直接到市社保局办理职工的退休或退职复核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离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审批

  对企业中符合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86〕54号文件第四款规定条件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离退休后,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文件规定所指重大贡献的,按照我局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杭人〔2000〕161号、杭劳险〔2000〕145号、杭财社〔2000〕417号文规定应享受的荣誉津贴仍由原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并发给本人。上述荣誉津贴发放我局不再审批,由企业自行审定并按规定发给。

  七、本意见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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