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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浙劳社厅字〔2005〕173号  2005年9月20日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要求确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请示》(浙信〔2005〕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在杭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浙社险〔1999〕90号)的规定,参加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固定职工(含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职工),其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请你公司按此政策规定,做好确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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