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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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劳社厅函〔2003〕314号 2003年7月7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们《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劳社发〔2003〕7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上述公式指的是在执行统一制度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情况下,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的其他养老金的2%。公式中的“调节金及各种补贴”是针对全国情况而言的,你省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是否包括各种补贴,应按你省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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