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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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县以上工会本级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后,对该项工程实际造价,所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备案,是指各级工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基建工程竣工决算,送交社会中介的审计单位审计后,把书面审计报告书报送上级工会经审会备案的行为。
第五条 杭州市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工程,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其竣工决算,必须经过有法定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后,才能进入固定资产帐户。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一般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遇特殊情况,可由上级工会经审会指定审计。
第七条 工程决算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单位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书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县(市)、区产业工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书,报市总经审办备案,基层工会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书,报县(区)产业经审会(经审小组)备案。
第九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1.审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审计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壹份
2.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书副本壹份
3.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在收到基建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书以后,应在5天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备案证明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凭各级经审会的备案证明书和审计报告书,将基建工程的决算审计价,作为固定资产的进帐依据,记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并将备案证明书和审计报告书存入基建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经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