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气预报:

杭州市各级工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工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维护工会财务经济秩序,促进工会领导干部廉政建设,保障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审计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局)工会,控股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

  第三条 各级工会主持日常工作的主席(主任),任期满三年的、离任的、以及上级工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任职期间财务和经济工作的审计。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经审(审计)部门,在开展工会领导的审计工作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 工会领导任期内或离任审计,实行同级审查或下审一级的审计制度。市总经审委可以对县(市)区、产业、控股公司工会领导和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开展审计:县(市)区、产业、控股公司经审委(经审小组),可以对基层工会主席和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审计。

  第六条 工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各年度本级工会各类的收入、支出、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企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五)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六)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偿还情况;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工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其任职期间的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情况,作出书面审计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章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工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经审部门在年初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并下发全年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报同级工会和组织、财务部门备案。审计活动由经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会经审(审计)部门应于审计实施前10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单位和工会领导。

  第十条 审计实施前,被审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会领导任期内书面经济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总帐、明细帐、银行帐、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

  (三)产生债权债务的有关合同、文件等书面资料;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经审(审计)部门应通过审阅财务工作报告,查阅会计资料,审核实物资产,询问有关人员后,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工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终结,审计部门一般应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等方面要素。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下发前,必须征求被审领导的意见,被审领导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定稿后,应上报上级经审部门、同级工会,抄送有关党委、纪委、组织和审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原杭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发布的《杭州市各级工会领导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浏览次数:3297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   版权所有 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 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