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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扶贫帮困资金和送温暖资金应当接受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检查审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总工办发〔2005〕28号  2005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和《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为规范扶贫帮困资金和送温暖资金的管理,保证两项资金安全和使用正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项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建立键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资金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工会组织管理使用的扶贫帮困资金和送温暖资金,不论资金来自何种渠道,不论是否由工会财务部门直接管理,均应无条件接受主管总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拒绝和阻挠。

  三、两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主管总工会的财务部报送报表,必要时应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被接受审计和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据实提供各种凭单、帐册、报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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