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工会财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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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总工办发〔2005〕30号 2005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工会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当前,各地正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明年起《公务员法》也将正式施行。各地工会组织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推进《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工会财务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第五条关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的要求,抓住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十一五”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工会的办公楼及文化宫、俱乐部、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列入当地政府制定的“十一五”规划,统筹安排,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
二、随着明年《公务员法》的施行,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全总、财政部联合《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的要求,积极推动同级财政部门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