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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总工会关于杭州市区计提和管理社区工会工作经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杭财社〔2005〕440号

杭总工〔2005〕51 号  2005年5月30日

  各区财政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市区社区工会经费提取标准和管理工作,不断推动我市社区工会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就社区工会工作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的提取标准

  按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总额(与缴纳公积金的工资总额口径相同)的2%计提工会经费。

  二、社区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社区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文娱体育活动和工会业务建设等。

  三、工会经费的管理办法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社区工会应单独开设账户,实行独立管理,并接受工会经审组织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审查。对于独立设账条件不成熟的社区工会,其工会经费可在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总账上设立社区工会分户账。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规定的杭州市区是指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

  2.按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4.本通知所涉及的开支标准,由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解释。

  5.其他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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