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转发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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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浙总工办发〔2000〕3号
各市(地)总工会(办事处),省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全总办公厅总工办发〔1999〕41号《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严格按照全总《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专用收据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
“票据购领证”式样由省总工会财务部统一设计,请各市地工会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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