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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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财综字〔1999〕186号 1999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下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经费分成比例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统一印制发放的新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工会组织原使用的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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