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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杭总工〔2008〕158号  2008年11月25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为支持企业工会主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关心企业工会主席的切身利益,帮助解决企业工会主席的实际困难,市总工会决定下发《杭州市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杭总工〔2001〕115号《关于设立杭州市市属基层工会主席保障资金的通知》和杭总工〔2002〕88号《关于修改杭州市市属基层工会主席保障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企业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工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杭州市各类企业工会在任专职兼职主席和副主席(以下统一简称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基层联合工会、社区(村)工会和镇乡(街道)总工会(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工作委员会专兼职主任、副主任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杭州市各产业(局、公司)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由市总工会负责,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负责。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杭州市总工会及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均应设立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资金来源以本级工会拨款为主,实行专款专用,不足时可追加,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本级工会经费有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具体来源包括:

  1.本级工会经费拨款。市总工会为30万,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为10万;

  2.社会和有关单位捐赠;

  3.资金利息收入;

  4.其他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成立杭州市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分管主席,市总组织部、法工部、财务部、经审办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市总组织部。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部承担秘书处的具体工作,主要有:提出制订、修改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的初步意见;具体负责受理申报工作;提交应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法工部负责调查工会主席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必要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财务部负责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经审办负责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会必须依法维护工会主席的正当权益。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权益受到侵害时,上级工会要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工会主席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因大病重症或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权益保障金资助。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获得权益保障金的资助。

  1.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发生劳动争议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支付实际发生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的,上级工会要为其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活困难的,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人身攻击,造成身心严重伤害的,上级工会要支持该工会主席或者其亲属、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的,上级工会要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保障金2000~10000元补助;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保障金20000元慰问金补助;

  3.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它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实际发生的代理费、诉讼费用;

  4.工会主席因参加上级工会召开的代表大会或工作会议,被所在单位扣发工资或减少工资和其他经济收入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予以足额补发。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给予一次性补贴;

  5.工会主席见义勇为造成伤残的,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保障金2000~10000元补助;导致死亡的,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保障金20000元慰问金补助;

  6.工会主席在岗期间工作得到职工群众和上级工会认可,连续两年会员满意率在80%以上或在任期间工会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的,因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兼并、停业、破产等原因下岗失业的,给予提供转岗培训,并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1000~5000元;

  7.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或重组等企业工作的工会主席,能坚持岗位,做好职工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1000~5000元;

  8.工会主席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经上一级工会组织调查核实,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1000~10000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工会主席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其上一级工会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上一级工会审核后,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杭州市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杭州市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监管

  第十条 权益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由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不当方式获取保障金,经查实后,杭州市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将终止资助和追回保障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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