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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浙劳社复〔2002〕104号  2002年12月6日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处理的请求》(绍市劳社〔2002〕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凡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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