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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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杭劳社培〔2008〕73号 2008年3月17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办班管理及补贴申报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工作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高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使财政资金真正发挥政府补贴实际效用的重要基础。各地各行业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组织管理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标准和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农民工的特点,可以采取课堂授课和课下自学相结合,集中授课和现场指导相结合,脱产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以取得结业证书为目标的培训班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以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培训班培训课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市有关规定掌握,对已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一定技能水平的农村劳动者培训课时可适当放宽,一般初级工培训不低于80课时,中级工培训不低于100课时,高级工培训不低于120课时。
三、我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对象的技能培训班,其培训工种范围必须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培训项目范围内。行业组织可举办面向本行业所属单位中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业组织举办的该类培训应由本行业内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培训项目范围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具备条件自主办班的企业可举办面向本单位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培训项目内容必须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种,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
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下达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任务指标的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直接或委托下属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
五、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企业对本单位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独立开展技能培训有难度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办班。目前我市尚无相应机构开展此类培训的,允许企业与培训机构协作办班。协作办班的由培训机构负责具体的教学管理,企业做好职工组织发动工作,并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等便利。委托或协作办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或协作办班的,须先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并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办班申报备案。
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下达培训任务的各区及市有关部门应在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指标内合理安排好培训经费的使用,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如需超指标开展培训,应提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以便做好培训补贴资金的统筹调度。
七、根据办班管理工作实际,对原《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办班申报(备案)表》进行了修订,今后备案申报时使用新的表格式样(见附件)。有关单位(机构)开班申报备案时,须提供《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办班申报(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授课计划表和学员名册,学员名册开班前提供确有困难的,允许开班后5日内提供。
八、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