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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救助工作,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务工,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

  (一)从市“春风行动”募集资金中划转;

  (二)市级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本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主要用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急难险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本金不得用于救助的支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同一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

  五、救助内容和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包括急难险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

  (一)急难险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2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重大疾病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20000元(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的外来务工人员,视困难情况给予2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市区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此限制)。

  六、申请人经救助后仍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提出进一步救助申请的,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提交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管委会研究决定。

  七、因下列情形造成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或自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救助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持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

  (二)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春风行动办公室;

  (三)区春风行动办公室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先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对象在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负医疗费用进行核定)后,核定救助金额,报市春风行动办公室;

  (四)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九、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提出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务工单位证明);

  (三)租房合同、暂住证;

  (四)申请急难险救助的,提供突发性急难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或社区(村)以上组织出具证明〕;

  (五)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提供在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

  十、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应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取消其今后的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工作人员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金额,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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