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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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0日
浙劳社厅字〔2007〕50号 2007年3月19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的,按重新工作的时间核定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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