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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0日

卫妇发〔1993〕第11号  1993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工会、妇联: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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