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镇乡(街道)总工会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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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9日
杭总工〔2007〕90号 2007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镇乡(街道)总工会建设,促进镇乡(街道)总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镇乡(街道)总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镇乡(街道)总工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镇乡(街道)总工会属一级地方工会组织,是所辖区域内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镇乡(街道)总工会,接受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以同级党(工)委领导为主,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镇乡(街道)总工会工作职责
第三条 镇乡(街道)总工会要团结和动员职工为镇乡(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负责区域内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之家建设和“双爱双评”活动。
第五条 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研究制定。
第六条 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维护职工的劳动和经济权益,积极推行民主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七条 督促企业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帮助指导企业制订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队伍,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第九条 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文化技术培训和文娱体育活动。
第十条 负责做好进入社会化管理和失业劳模(先进)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困难,落实有关待遇,建立劳模(先进)动态管理档案和动态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对困难职工实施有效的帮扶和救助。
第十二条 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把工会干部培养成为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的专门人才。
第三章 镇乡(街道)总工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例会制度。镇乡(街道)总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半年或每季召开一次基层工会主席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议,研究工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制度。镇乡(街道)总工会每年要制定工作计划,平时要加强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工会工作的检查。
检查工作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工作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总结,向上级工会汇报。
第十五条 考核制度。镇乡(街道)总工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的考核。每年要制定或修订考核办法,量化工作任务,分解工作指标,年底进行考核评比表彰。
第十六条 汇报制度。镇乡(街道)总工会每年至少二次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关于工会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镇乡(街道)总工会要建立日常工作定期报、重点工作重点报、阶段性工作按时报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制度。镇乡(街道)总工会围绕工会工作,至少应设立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会员、工会活动三大类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第四章 镇乡(街道)总工会的组织设置
第十八条 镇乡(街道)辖区内,有基层工会50家、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符合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总工会。
第十九条 镇乡(街道)总工会委员会,由镇乡(街道)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镇乡(街道)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可根据辖区内会员人数确定。会员人数在5000-10000人,代表人数为会员的2%-1%;会员人数在10001-50000人,代表人数为1%-0.2%。
第二十条 镇乡(街道)总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要求,由所属基层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会员人数5000至10000人的,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1至19人组成;会员人数10000人以上的,工会委员会一般15-25人组成。常委一般7至9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镇乡(街道)总工会委员的产生,应由基层工会提名,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后,由工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镇乡(街道)总工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一般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5-7名,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镇乡(街道)总工会委员会成立的同时,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镇乡(街道)总工会每届任期5年。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镇乡(街道)总工会成立后,应设置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等组织。镇乡(街道)总工会必须设专职工会干部2名以上(含2名),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专职副主席享受镇乡(街道)中层正职待遇。
第二十三条 镇乡(街道)总工会应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镇乡(街道)总工会工作经费按每名职工每年不少于8元配置,其来源由同级政府拨款、基层工会上缴经费和上级工会补助组成。镇乡(街道)总工会应独立开设银行帐户,独立建帐并建立预决算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