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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总工会关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正副主任配备及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9日

杭总工〔1997〕118号  1997年8月8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总工会,市部、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产业(局、开发区)工会,市属企(事)业党组织、工会: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精神,现就我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正副主任的配备及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在组建工会的同时组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改选换届的同时改选女职工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产业(局、开发区)工会和县(市)、区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的主席或副主席兼任,没有女的主席或副主席的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或女职工担任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行政中层副职待遇。

  二、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原则,把那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女职工及时选派到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岗位上来。

  三、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扎实工作,自觉奉献,为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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