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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9日

总工发〔2008〕39号  2008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与管理工作,对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

  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依法保护好工会财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使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市(地)、县(市、区)总工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和设施,完善各项制度,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

  工作水平。工会法律、组织建设、财务和经审等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督促所属基层工会做好法人资格登记。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都应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到2008年底,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率要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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