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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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8日
杭劳社医〔2006〕65号
杭财社〔2006〕204号2006年3月17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经费赤字,可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基金中直接冲减。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个人自负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2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15%。2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5%;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1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负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负比例按上述规定的120%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负比例按上述规定的80%执行。
三、调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
(一)门诊医疗。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其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14%,退休人员8%,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4%。
(二)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其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4%,退休人员个人自负8%;2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0%,退休人员个人自负6%;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8%,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3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