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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8日

浙劳社医〔2004〕149号  2004年8月16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和管理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入单位应当在职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1个月内,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及关系转移相关手续。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的相关栏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初步审核意见。

  二、转出单位或职工持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如实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并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清单。

  三、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转出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职工实际已缴费年限,确定开始征缴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转移过程中,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在转入后首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给予补足,并做好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工作;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视作中断缴费,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处理。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其个人帐户处理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93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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