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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8日

浙劳社医〔2002〕149号  2002年9月8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我省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及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统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三、经费来源和列支渠道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筹集水平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经费使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助本企业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退休(职)人员的待遇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在职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超过一定数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管理监督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行业或企业为单位,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委托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二)企业应当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明确待遇标准,制订管理监督措施,按照民主决策的原则,在充分征求职工、退休(职)人员和工会组织等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当年经费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四)要成立由职工代表、退休(职)人员代表和工会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经费监督组织,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监督。要定期公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财务决算。要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五)确实暂时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实行年度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度,在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允许时,应当及时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六、组织实施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保证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和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重要手段。适用范围内

  的企业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切实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七、其它

  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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