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主体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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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8日
杭劳社工伤〔2002〕213号 2002年8月30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及时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单位异地施工伤残事件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主体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2〕56号)和《杭州市企业职工工
伤保险实施办法》(杭劳社〔2000〕177号)文件精神,现对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工伤认定主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揽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作出。
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揽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作出,或者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工伤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三、其他企业异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工作,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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