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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待遇支付渠道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8日

  浙劳社厅字〔2006〕6号2006年1月12日

  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再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可以从基金中列支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安劳社〔2005〕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必须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据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视为未参加社会保险;已参保用人单位部分职工未参保的,该部分职工视为未参保职工。

  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已参保用人单位的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待遇支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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