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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8日

浙劳社厅字〔2004〕294号  2004年12月3日

  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1-4级伤残职工有关假肢费、护理费支付问题的请示》(宁劳社仲〔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浙政发〔2003〕52号、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文件规定,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一次性处理以前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处理。浙政发〔2003〕52号、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一次性处理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该额度包括1级至4级工伤职工后期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安装辅助器具的,其首次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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