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见义勇为致伤可以视同为工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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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8日
浙劳社厅字〔2004〕27号 2004年2月12日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视同工伤的请示》(慈劳社险〔200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浙江省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其行为被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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