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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法人经营单位能否作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8日

浙劳社厅字〔2003〕116号  2003年8月27日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非法人经营单位能否作为工伤认定主体的请示》(绍市劳社〔2003〕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营执照》的用人单位(非法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此类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残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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