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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浙劳社复〔2002〕102号  2002年12月2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可否认定沈永国为工伤的请示》(甬劳社工伤〔2002〕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月13日给广东省劳动厅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中已作了明确规定。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大酒店职工沈永国在值班室值班期间被人砍伤,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可按照劳社厅函〔2000〕4号复函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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