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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

杭卫发〔2006〕333号

杭财社〔2006〕1222号2006年12月11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精神及近年来我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

  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10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放置宫内节育环130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130元

  取残环、嵌顿环200元

  皮下埋植术15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100元

  门诊人工流产术200元

  住院流产术引产术800元

  药物流产300元

  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输卵管吻合术4800元

  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

  本支付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支付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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