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跨统筹区转移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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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浙劳社厅字〔2007〕145号 2007年8月24日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转报关于跨统筹地转移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企业女职工跨统筹区在本省范围内调动,在调动期间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时在转入统筹区缴费未满6个月,而两统筹区连续计算缴纳已满6个月的,凭原统筹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证明,可以在转入统筹区按转入统筹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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