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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管理办法(摘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杭劳社险〔2004〕139号
杭财社〔2004〕442号
2004年6月21日

  一、统筹外项目费用代发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统筹外项目费用是指在养老保险基金之外,由企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补(津)贴项目费用。

  凡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统筹外项目费用的退休人员及所在企业,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纳入代发的范围和对象。

  二、实行代发的统筹外项目及费用标准

  (一)下列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

  1.略

  2.略

  3.略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津贴;

  5.略

  6.略

   (二)略

  三、统筹外项目费用的缴纳

  (一)略

  (二)统筹外项目费用由企业根据上月本单位符合享受统筹外项目费用条件的退休人员人数、相关项目和标准,按缴费时当月退休人员实际年龄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缴费时已满70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缴。

  (三)略

  四、企业缴纳的统筹外项目费用列支渠道

  (一)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已从国有(集体)资产中提留统筹外项目费用的,应从提留的资金中列支。企业改制时未作提留或提留不足的,有国有(集体)资产的从国有(集体)资产收益中列支;没有国有(集体)资产的,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其他各类企业以及企业改制后新增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统筹外项目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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