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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退休劳模(先进)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杭总工办〔2004〕23号  2004年8月4日

  各区总工会、产业(局)工会: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4〕6号)文件要求,2004年,我市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将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服务。为切实做好企业退休劳模(先进)管理关系的同步转移,经与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现对我市退休劳模(先进)档案移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市有关劳模(先进)待遇文件规定,可享受待遇的企业退休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的省、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本人评审材料应与其档案一并移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

  二、劳模(先进)本人原档案中没有评审资料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已在原单位享受待遇的情况证明,并附劳模(先进)荣誉证书(奖状)复印件或《劳动模范表彰决定》、《省、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名单》(本人一页)复印件,所在单位无法查找到劳模(先进)以上资料的可由单位集中到市总工会进行查证。劳模(先进)本人到市总工会查证需由所在单位出具该同志目前的基本情况证明。

  三、为切实做好退休劳模(先进)管理关系的转移工作,各单位在移交退休劳模(先进)档案材料的同时,要将转出的劳模(先进)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样表附后,可复印),并由各区、产业(局)工会负责集中上报市总工会。

  企业退休劳模(先进)管理关系的转移工作涉及面广,人数多、工作量大,各区、产业(局)工会要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把工作做细、做实。由于1955年至1965年期间评选的省、市先进生产(工作)者人数较多,历史原因造成先进生产(工作)者本人的档案资料不全,各级工会要通过本次移交登记,认真逐个查对核实,并建立起省、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电脑档案,以进一步规范全市劳模(先进)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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