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模医疗费实行按实报销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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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杭总工〔1998〕132号
杭财社〔1998〕字669号
杭人〔1998〕356号1998年11月6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杭州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模医疗费实行按实报销的通知》(杭总工〔1998〕115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1956年至1964年期间,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表彰命名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委员会)表彰命名的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可列入杭总工〔1998〕115号文件所规定的医疗费实行按实报销范围,但不享受劳模待遇。
二、按实报销的列支渠道、执行时间等有关规定按杭总工〔1998〕11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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