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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若干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浙工经函字〔1997〕1号  1997年1月6日

  
  天台县总工会:

  天总工〔1996〕30号文收悉。现对你们在贯彻执行浙政办发〔1996〕256号文时提出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享受荣誉津贴的先进生产(工作)者范围问题,文件所指先进生产(工作)者范围主要是指:

  1.建国以来以国务院名义命名表彰的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历次先进生产(工作)者。

  2.国务院各部委办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3.1956年至1964年期间,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省政府同意可以照享受优异待遇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

  二、获得全国群团系统表彰的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除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时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之外,其余均不属于浙政办发〔1996〕256号文规定的范围。

  三、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不等同于省劳动模范,在此期间不论获得几次“省先进”称号,每月荣誉津贴都按30元的标准享受。

  四、1959年省第一次政法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不属于浙政办发〔1996〕256号文规定的范围。

  五、在职劳模享受荣誉津贴问题,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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