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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杭劳社就〔2008〕100号  2008年4月11日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简化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发放手续,方便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4050”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贴,鉴于“五险库”的参保信息与杭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参保信息的情况一致,经研究就修改《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杭劳社〔2006〕14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第二条第4点修改为:申领社保补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次月1-15日,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社保补贴,并填写《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街道在受理社保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与社区共同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出具《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将其《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复印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复印件、《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审批、批付程序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关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登记失业人员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就〔2007〕298号、杭财社〔2007〕1262号)执行。

  二、取消由“4050”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杭州市商业银行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扣费清单的规定,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自动从“五险库”获取,其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金额由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自动计算。

  三、请各区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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